第一条 由组宣部(干部监督管理室)设置专人(每层楼设置一名监督员)负责委机关干部考勤及工作纪律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各部室要确定专人负责对本部室干部考勤的管理和上报等工作。
第二条 每月20日,由各部室向组宣部(干部监督管理室)上报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考勤文档,经委机关主要领导审批,由财务室根据考勤情况执行考核奖惩工资。
第三条 考勤时间:根据区委区政府统一规定的冬季、夏季的作息时间执行。
第四条 考勤文档包括考勤记录和考勤报表。考勤记录为考勤员逐日登记的干部考勤情况及已经领导审批的请假条。考勤报表为考勤员月末编写的统计表,其中应包括:各部室名称、干部姓名、应出勤日、实出勤日、请假天数、迟到、早退、旷工小时(天数)等。
第五条 干部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离岗,不得旷工,任何请假严格按照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六条 考勤员应严格考勤制度,据实记录干部的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
第七条 全体干部严格执行上下班时间,按一天四次考勤签字登记,组宣部(干部监督管理室)负责随时督查在岗在位及考勤记录情况。未按规定上班时间到岗者,记为迟到;早于规定的下班时间离岗者,记为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向本部室领导及组宣部(干部监督管理室)提前说明。
第八条 干部因公外出办事需临时离岗的,应向本楼层监督员报告,并进行外出登记备案。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
第九条 干部在上班期间严禁利用电脑、手机及其他电子通信设备从事浏览非法网站、玩游戏、上网购物、看电影等一切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楼层监督员将随时抽查干部的工作纪律情况,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发现超过(含)三次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对明知本部室干部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的,将追究该部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记为旷工:
(1)当日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的;
(2)当日未到岗,且无正当理由的;
(3)未到岗且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
(4)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1小时的。
第十一条 有关考勤管理的奖惩规定:
(1)迟到、早退一次,扣除津补贴50元;当月超过三次(含第三次)的,每次扣除津补贴100元;
(2)擅自离岗在1小时以内的,每次扣除津补贴50元;
(3)旷工半日,每次扣除津补贴100元;旷工三日(含三日)以内,每次扣除津补贴200元并按天扣除维稳费;
(4)当月旷工累计3日以上,扣除当月工资中的全额津补贴,扣除当月维稳费;
(5)经常迟到、早退,屡教不改或全年旷工累计6日(含6日)以上15日(含15日)以内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6)全年旷工累计15日以上30日以下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并扣除年度各项奖金;
(7)全年连续旷工15日以上的或者累计旷工超过30日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分或开除;
(8)考勤员虚报、漏报的,扣除与被罚者相应的津补贴;
(9)干部故意刁难考勤员,私自涂改、毁损考勤记录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组宣部(干部监督管理室)负责解释。
第二条 每月20日,由各部室向组宣部(干部监督管理室)上报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考勤文档,经委机关主要领导审批,由财务室根据考勤情况执行考核奖惩工资。
第三条 考勤时间:根据区委区政府统一规定的冬季、夏季的作息时间执行。
第四条 考勤文档包括考勤记录和考勤报表。考勤记录为考勤员逐日登记的干部考勤情况及已经领导审批的请假条。考勤报表为考勤员月末编写的统计表,其中应包括:各部室名称、干部姓名、应出勤日、实出勤日、请假天数、迟到、早退、旷工小时(天数)等。
第五条 干部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离岗,不得旷工,任何请假严格按照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六条 考勤员应严格考勤制度,据实记录干部的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
第七条 全体干部严格执行上下班时间,按一天四次考勤签字登记,组宣部(干部监督管理室)负责随时督查在岗在位及考勤记录情况。未按规定上班时间到岗者,记为迟到;早于规定的下班时间离岗者,记为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向本部室领导及组宣部(干部监督管理室)提前说明。
第八条 干部因公外出办事需临时离岗的,应向本楼层监督员报告,并进行外出登记备案。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
第九条 干部在上班期间严禁利用电脑、手机及其他电子通信设备从事浏览非法网站、玩游戏、上网购物、看电影等一切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楼层监督员将随时抽查干部的工作纪律情况,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发现超过(含)三次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对明知本部室干部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的,将追究该部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记为旷工:
(1)当日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的;
(2)当日未到岗,且无正当理由的;
(3)未到岗且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
(4)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1小时的。
第十一条 有关考勤管理的奖惩规定:
(1)迟到、早退一次,扣除津补贴50元;当月超过三次(含第三次)的,每次扣除津补贴100元;
(2)擅自离岗在1小时以内的,每次扣除津补贴50元;
(3)旷工半日,每次扣除津补贴100元;旷工三日(含三日)以内,每次扣除津补贴200元并按天扣除维稳费;
(4)当月旷工累计3日以上,扣除当月工资中的全额津补贴,扣除当月维稳费;
(5)经常迟到、早退,屡教不改或全年旷工累计6日(含6日)以上15日(含15日)以内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6)全年旷工累计15日以上30日以下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并扣除年度各项奖金;
(7)全年连续旷工15日以上的或者累计旷工超过30日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分或开除;
(8)考勤员虚报、漏报的,扣除与被罚者相应的津补贴;
(9)干部故意刁难考勤员,私自涂改、毁损考勤记录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组宣部(干部监督管理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