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纪委监委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干部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备制度的通知》(新纪办发〔2018〕72号)和乌鲁木齐市纪委监委《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纪检监察干部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备制度>》(乌纪办发〔2019〕2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全区纪检监察干部请(休)假及外出报备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报备程序
1、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部室主要负责人,区委巡察办、巡察组负责人,片区纪工委书记、监察办公室主任,区人民检察院、法院纪检组长,区直机关纪工委书记,公安分局纪委书记,种牛场纪委书记离开乌鲁木齐,应填写《天山区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备表(一)》报区纪委监委组宣部,经委分管副书记审核、报委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外出。
2、区纪委监委机关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区委巡察办副职,片区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办公室副主任离开乌鲁木齐,应填写《天山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备表(二)》,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区纪委监委组宣部,经委分管领导审核、报分管副书记审批后方可外出。
3、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巡察办,片区纪工委、监察办公室干部外出乌鲁木齐,应填写《天山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备表(二)》,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区纪委监委组宣部,经委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外出。
4、参加“访惠聚”驻社区工作队的干部,出发前应填写《天山区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备表(一)》。到岗后,正常探亲休假按照区“访惠聚”办有关要求请(休)假,不再填写《天山区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备表》。
二、报批报备要求
1、上述干部外出须提前3天履行审批报备手续。个别因紧急情况需立即外出的,应先按程序口头审批报备,一般24小时内补办书面审批报备手续。未履行审批报备手续擅自外出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机关各部室,区委巡察办,片区纪工委、监察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期间,要指定在家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
3、上述干部中的科级干部请(休)假和外出报备,除了按本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报备手续外,还需正常履行区委组织部请销假程序。
4、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区纪委监委组宣部将对落实情况随机抽查、每月检查并定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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