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纪委监委机关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做好服务工作,提高使用效率,节约成本经费,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三条 区纪委监委办公室为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并安排专门车管人员负责管理。每月底,办公室汇总车辆调派、油料、维修情况,报分管领导审阅。
第二章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第四条 公务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使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第五条 公务车辆主要用于机关领导及各部室开展日常工作,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使用。
第六条 公务车辆原则上驾驶员与所开车辆相对固定,但不对应机关领导和各部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派用。
第七条 严格执行公务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办公室安排专人进行派车管理,做到用车登记、统一出车。
第八条 坚持谁开车、谁负责原则,驾驶员负第一责任人责任,如因驾驶员日常驾驶不当、养护不到位,出现车辆损耗产生大额维修费用,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九条 公务车辆调派应当按照先急后缓,先远后近的原则安排用车,对目的地相同或方向相同,有条件拼车的,一律拼车前往。到达目的地后,原则上不押车,派出车辆立即返回单位。
第十条 公务车辆需要在外泊车时,原则上须在所在党政机关、社区、警务站等公用停车场,严禁在大型商超、酒店停车场泊车,个别情况可在收费停车场泊车,驾驶员须索要停车发票,按要求填写事由,及时上交办公室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务车辆回单位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制度。所有车辆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的公务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返回单位的,要向办公室报告,但必须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公务车辆运行费用,实行“一车一卡”加油,油卡由车管人员保管,驾驶员凭卡加油,加油后及时归还油卡和票据。
第十三条 实行车辆单位核算制度。对车辆用油、维修、保险等费用进行单车核算、单独考核,有效控制和降低单车运行费用。
第三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四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办公室应定期不定期对车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确保始终干净整洁。第十五条 驾驶员应养成良好驾车习惯,本着节约节能原则爱护、使用公车,严禁停车不熄火、过度使用空调、暖气等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 实行车辆定点维修制度。车辆维护、保养或更换零部件,驾驶员需提前申请,逐级经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审批后,到指定维修点维修。驾驶员要认真核对维修项目及金额,并在维修清单上签字。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到非指定维修点维修的费用不予报销。车辆外出发生故障需就近维修的,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按照程序经批准后维修,凭维修清单和发票报销费用。
第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所有公务车辆年审。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九条 驾驶员要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车管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第二十条 严禁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周末或节假日,值班及指定备车的驾驶员不得饮酒或离开本市。
第二十一条 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因违章行驶造成的扣分、罚款或私自出车造成的事故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出车发生事故,要立即向办公室报告,确保及时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二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一经发现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开除处理。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管人员保管。
第二十四条 严禁驾驶员将车辆外借,违反规定私自将车辆外借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机关规章制度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要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综合能力,强化纪律意识,以适应区纪委监委工作性质要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纪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