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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坂城区纪检监察系统例会制度(试行)

 

来源:乌鲁木齐市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10-10 17:11:36 分享 阅读: 字号:

为进一步夯实区纪检监察系统工作基础,加强对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掌握、分析工作动态,促进会议程序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好地推动全区纪检监察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区纪委监委实行周例会、月汇报、季调度例会制度,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负责提出会议方案报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定。
第二条  会议方案审定后,及时通知各片区、乡镇纪(工)委、监察办,机关、各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充分酝酿、充分准备,增强会议效果。
第三条  例会分类:         
(一)周例会。各片区、乡镇纪(工)委、监察办,机关、各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召集本单位、本部门人员,分析研判本周工作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下周工作。
(二)月汇报。每月15日至20日,由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机关、各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参加。总结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下月重点任务,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对收集的问题线索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处置建议,及时报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室。
(三)季调度。每季度最后一周,由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召集并主持,各片区、乡镇纪(工)委、监察办,机关、各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学习传达上级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分析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部署、推进、督促落实各项纪检监察工作;对案件查办进行协调、沟通和联络;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各单位各部门交流工作情况;听取各单位各部门季度工作汇报,收集信息、问题线索和社情民意。
第四条  各片区、乡镇纪(工)委、监察办,机关、各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应当按时参加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因公或特殊情况参加不了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向会议召集领导请假。会议无故晚到超过5分钟视为迟到,超过20分钟视为缺席,迟到二次视为一次缺席。缺席一次在例会通报批评;缺席二次,在例会上做自我检讨。
第五条  会议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纪委监委有关工作部署。
(二)分析研判各片区、乡镇和综合监督单位的政治生态,党员和监察对象思想、作风、工作、生活情况。
(三)工作流程和请示报告等制度执行情况,党务政务公开、廉政风险防控、重大民主决策、内控监督等制度建设落实情况。
(四)党规党纪、反腐倡廉教育情况。
(五)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要研究讨论的事项。
第六条  召开会议前要充分准备议题,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月汇报和季调度会议可采取工作部署、工作汇报、交流、研讨、学习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与会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问题导向,公平公正,畅所欲言,确保会议效果。  
第八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工作秘密,不准打听、泄露、扩散举报内容或案件情况。
第九条  与会人员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并妥善慎重保管;区纪委监委办公室记录人员要记录完整、准确,根据会议审议和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做好存档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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