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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坂城区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 请示报告制度

 

来源:乌鲁木齐市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10-10 17:09:41 分享 阅读: 字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派驻(派出)机构工作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派驻(派出)机构对工作动态、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网络舆情、问题线索、内部管理等情况,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第三条  派驻(派出)机构应当向区纪委监委请示报告下列事项:
(一)工作动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政治生态分析情况,贯彻落实上级纪委监委决定事项和重要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情况;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特别是反分裂斗争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等情况;区纪委监委交办的督办件、信访件办理情况;上级纪委监委有关领导调研或检查情况;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调查、调查措施、移送审理等工作情况;审查调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违法事实材料、涉案款物等情况;查办案件中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重大事项。与综合监督单位相关的涉及反腐败大规模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及其他重大事件;综合监督单位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发生非正常死亡、失踪及其他重大情况;综合监督单位管辖的公职人员外逃情况;需派驻(派出)机构牵头或参与调查处理的重大事故、重大舆情事件;派驻(派出)机构干部因公伤亡或在抗震救灾、维护稳定、见义勇为等过程中英勇牺牲、伤残等情况;派驻(派出)机构发生失泄密事件的情况;其它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突发事件。办案期间发生涉案人逃匿、失踪或死亡、伤残等安全事故等情况。
(四)网络舆情。综合监督单位重大涉腐网络舆情和涉及派驻(派出)机构干部的舆情信息;媒体曝光涉及综合监督单位落实上级党委决策部署或重点工作不力的负面新闻报道等情况;其它需要报告的网络舆情。
(五)问题线索。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的“六项纪律”等方面的问题线索;综合监督单位管辖的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情况;综合监督单位管辖的党员干部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出国(境),出国(境)逾期或滞留不归,违反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以及因个人不良行为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等情况;派驻(派出)机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等问题。
(六)内部管理。派驻(派出)机构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外出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情况;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请示报告应当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五条  请示报告原则上以书面方式进行。遇有突发事件或重大紧急情况,可先采取电话、传真、口头汇报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并续报进展情况,及时呈送书面报告。
第六条  请示报告时限和程序:
(一)工作动态报告。每月至少向区纪委监委报告1次工作,每半年向区纪委监委书面报告1次全面工作。书面报告由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区纪委监委办公室。查办案件中需报告的有关事项,按照上级纪委监委相关要求报告。
(二)重大事项报告。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及副书记、副主任。对于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紧急事件,可先电话报告,并及时续报进展情况、原因及结果。
(三)政治生态报告。派驻(派出)机构每季度结合监督单位或本辖区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及党风廉政考核、信访举报、违纪违法案件、日常监督等情况,对监督单位的政治生态分析研判、作出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向区纪委监委书面报告。
(四)突发事件报告。必须在第一时间口头或电话向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报告,同时报告区纪委监委副书记、副主任及分管班子成员。2小时内书面报告具体情况,此后续报进展情况。
(五)网络舆情报告。重大涉腐舆情应在第一时间向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和副书记、副主任电话报告,8小时内书面报告具体情况,此后续报进展情况。
(六)问题线索报告。每月20日前,向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对不属于派驻(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问题线索,应在收到或发现后经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立即报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七)内部管理报告。派驻(派出)机构组长(书记)离开本地,须提前3日向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和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书面报告;副组长(副书记)须提前3日向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和对口联系班子成员书面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可以先电话报告,24小时内补办请假手续。
第七条  请示报告的纪律监督:
(一)明确责任主体。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请示报告工作,强化程序意识,明确责任主体,切实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为请示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负总责。
(二)建立工作机制。区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统筹派驻(派出)机构请示报告工作,对请示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严格责任追究。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应如实报告重大事项。对迟报、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等相关责任人,视情形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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