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执行局局长雷宇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中共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区委批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纪委监委对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执行局局长雷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雷宇身为中共党员、人民法官,理想信念丧失,背离党的宗旨,知法犯法,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违反政治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车私用,长期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合计200万元。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经中共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研究并报区委同意,决定给予雷宇开除党籍和公职;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经查,雷宇身为中共党员、人民法官,理想信念丧失,背离党的宗旨,知法犯法,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违反政治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车私用,长期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合计200万元。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经中共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研究并报区委同意,决定给予雷宇开除党籍和公职;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