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纪检监察干部“十严禁”
一、严禁对党不忠诚、阳奉阴违,发表、听信、散布、传播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特别是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
二、严禁利用监督执纪、查办案件等工作的影响吃拿卡要、收受或赠送影响公正执纪执法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执纪执法的任何活动安排,搞权权交易、钱权交易、权色交易;
三、严禁在监督执纪、查办案件等工作中侵害、漠视群众利益,对群众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视而不见、畏首畏尾;
四、严禁不聚焦主责主业、监督责任缺失、执纪执法失准、在位不谋事、在岗乱作为、敷衍塞责、消极怠工、得过且过;
五、严禁生活奢靡、贪图享乐、家风不正,对特定关系人失管失教、放任乱为、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六、严禁擅自处置问题线索、压信不报、瞒案不查或隐匿、瞒报党员干部违纪线索、跑风漏气、泄露扩散有关信访举报、案件查办以及上级批示指示、私自单独会见被审查对象及其特定关系人;
七、严禁滥用职权、打着纪检监察机关的旗号办私事或影响其它执法部门执行公务,违规插手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资源配置、经济纠纷等正常社会经济活动;
八、严禁干预和插手案件处理和监督执纪工作、打听案情、说情打招呼、违规催办案件等影响案件查办;
九、严禁违纪违法办案、违反组织和执纪执法程序擅作主张、未经审批私自办案或超越权限办案、违反办案纪律、侵犯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十、严禁违反党的六大纪律,出现有损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