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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东区纪委监委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米东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0-30 22:57:52 分享 阅读: 字号:

米东区纪委监委财务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共米东区委办公室、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米东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主要领导“两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米党办发﹝2017﹞55号)要求,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5000元以下资金使用坚持“三人会签”制度,必须经过经办人、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行政主要领导三人会签后方可使用。5000元以上(含5000元)资金使用,必须经班子会议(书记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和安全。主要领导应定期听取分管财务领导的财务收支情况汇报,加强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整改。
(二)机关经费坚持先请示、后花钱的原则,不得用现金支付大额开支,500元以上必须使用支票结算。
(三)会计必须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认真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四)出纳必须做好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登记好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好库存现金、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
(五)出差人员要按时报销差旅费,坚持做到每月清、年底清,对逾期不清者,财务人员应主动提出清帐。
(六)凡领用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者,一律办理登记手续,由领用人签字,待交回收据和支票存根时方可予以注销。用转帐支票结帐的,应及时交回支票存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办人自负。
(七)会计、出纳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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