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区委批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监委对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杨川严重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杨川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目无国法,品行恶劣,胆大妄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担任书记员、法官助理期间,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合计人民币4.4538万元;把公权力当成谋利工具,利用具体承办和协助办理执行案件的职务便利,收受案件当事人所送财物合计人民币49.94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经中共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川开除处分;收缴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经查,杨川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目无国法,品行恶劣,胆大妄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担任书记员、法官助理期间,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合计人民币4.4538万元;把公权力当成谋利工具,利用具体承办和协助办理执行案件的职务便利,收受案件当事人所送财物合计人民币49.94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经中共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川开除处分;收缴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