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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

 

来源:“新疆纪检监察”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19-08-06 19:22:02 分享 阅读: 字号:

日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相关党内法规、法律规定,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全疆各地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据了解,容错纠错是指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监察组)、党的工作机关对其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督促当事人予以整改和纠错纠偏,关心和保护干部锐意进取、勇于创新的行为。

 

《办法》指出,容错纠错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正确把握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敢于担当、锐意进取、改革创新的干部撑腰鼓劲,积极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

 

《办法》强调,容错纠错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坚持事业为上、鼓励创新;坚持依纪依法、审慎稳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坚持容纠并举、有过必改。

 

《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干部以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办法》还对容错纠错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坚持的判断标准、出现失误错误的干部可以容错处理的情形及不得容错的行为、容错的认定程序等进行了明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教育引导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调动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新疆社会大局持续和谐稳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相关党内法规、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正确把握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敢于担当、锐意进取、改革创新的干部撑腰鼓劲,积极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容错纠错是指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监察组)、党的工作机关对其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督促当事人予以整改和纠错纠偏,关心和保护干部锐意进取、勇于创新的行为。
 
 
第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坚持事业为上、鼓励创新;坚持依纪依法、审慎稳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坚持容纠并举、有过必改。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干部以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第六条 容错纠错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坚持以下判断标准:
 
 
(一)主观动机是出于公心还是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分清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
 
 
(二)履职取向是开拓进取还是无视纪律规矩、急功近利,分清是积极作为还是好大喜功;
 
 
(三)工作依据是界限不明还是故意曲解、随意变通,分清是先行先试还是肆意妄为;
 
 
(四)决策过程是民主决策还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分清是依规履职还是滥用权力;
 
 
(五)问题性质是探索创新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分清是失误错误还是违纪违法;
 
 
(六)纠错态度是及时补救还是消极应对、漠视损失,分清是主动纠错还是敷衍塞责;
 
 
(七)后果影响是轻微可控还是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分清是主动消除还是视而不见。
 
 
第七条 出现失误错误的干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容错处理:
 
 
(一)在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过程中,执行反恐维稳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以及面临突发事件时临机处置,出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考虑,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错误、引发矛盾或引起非议行为的;
 
 
(二)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创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放管服”改革、财税金融改革、国企国资改革以及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尚无明确限制、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错误或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以及抓好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力发展旅游业、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工作中,敢于决策、大胆履职、攻坚克难,因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一定失误错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精简环节、优化流程,实施服务机制和模式创新,出现一定失误错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中担当作为、敢抓敢管,工作中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
 
 
(六)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关心关爱干部、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等工作中,不拘一格、探索创新,出现一定失误错误或引发非议的;
 
 
(七)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因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不统一、不衔接,出现失误错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立足维护稳定和全局利益,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十)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十一)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可以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二)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八条 出现失误错误的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容错处理: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落实总目标的组合拳阳奉阴违、敷衍了事、工作棚架的;
 
 
(三)散布“双泛”思想、宗教极端思想的;
 
 
(四)在反分裂斗争等大是大非问题上不讲党性原则,对党伪忠诚、假忠诚,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的;
 
 
(五)借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侵害群众利益的;
 
 
(六)管辖范围内发生暴恐案件、环境污染事件、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七)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违背民主决策程序的;
 
 
(八)工作中因同一事由重复出现失误错误的;
 
 
(九)对失误错误行为思想认识不到位,在具备纠错条件的情况下,未积极主动采取必要措施挽回损失或消除负面影响的;
 
 
(十)其他不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九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监察组)、党的工作机关在干部问责追责、责任调查等工作中,同步考虑是否存在容错情形,干部本人也可主动提出容错申请。
 
 
(二)容错申请受理后,相关问责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并与纪委(纪检监察组)、组织部门和所在单位综合研判,提出免责、从轻减轻的容错意见。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相关问责机关在核实结束后给予书面答复。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问责机关将容错意见提交同级党委(党组)研究认定。
 
 
(四)认定结论作出后,及时反馈给个人,并通报其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和纪委(纪检监察组)、组织部门,给予干部免责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条 根据认定结论,对出现失误错误的干部,由相关问责机关向所在单位和本人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跟踪督查督办,推动问题整改。
 
第十一条 涉及失误错误问题的单位党委(党组),应当深刻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健全相关制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纠正偏差失误。党委(党组)应采取谈心谈话或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方式,帮助失误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引导,防微杜渐。
 
 
第十二条 经认定属于免责的干部,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不作负面评价:
 
 
(一)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目标责任考核、任期考核等各类考核;
 
 
(二)评先评优、表彰奖励;
 
 
(三)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
 
 
(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
 
 
对给予容错酌情从轻减轻处理的干部,相关问责机关应跟踪回访。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改错态度好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可以向组织部门推荐提拔任用。
 
 
第十三条 相关问责机关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错告诬告的干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给予澄清正名、消除顾虑,让其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并严肃追究诬告陷害者的责任。
 
 第
十四条 相关问责机关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对以容错纠错规避或代替纪律处分和组织调整,为依规依纪依法应当受到处理的干部开脱的,严肃问责追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商自治区纪委监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2019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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