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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关于进一步动员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来源:“首府学转促”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19-04-18 18:35:00 分享 阅读: 字号:

关于进一步动员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畅通对黑恶势力犯罪的举报途径,充分发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坚决铲除黑恶势力及其“关系网”“保护伞”,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依法打击范围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二、线索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
1、市扫黑办:0991-4168410
2、市纪委监委:12388  0991-4689730
3、市公安局:0991-4917200
受理电话举报时间:工作日10:30-13:30,15:30-19:00(北京时间)

(二)信件举报
举报信箱:乌鲁木齐市信访局接待大厅门外(原信访局南湖办公地)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44号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编:830000

(三)网络举报
举报邮箱:wlmqshce@163.com

(四)来访举报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44号市委政法委105信访接待室
受理来访举报时间:工作日10:30-13:30,15:30-19:00(北京时间)

三、举报奖励及保护措施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行动起来,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对于举报线索相关部门将严格保密,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乌鲁木齐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16日

 

乌鲁木齐市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广辟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来源,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线索是乌鲁木齐市范围内发现的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线索,主要包括: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
13、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具体范围指:
(一)纪检、公安等部门未发现或掌握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犯罪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路线;
(四)其他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纪检、公安等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或举报线索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六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线索核办部门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标准。
1、凡举报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犯罪线索直接破案,犯罪嫌疑人经人民检察院批捕并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起公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0元;
2、凡举报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线索直接破案,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奖励人民币10000元;
3、凡提供举报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抓获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4、凡提供举报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恶势力团伙头目、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抓获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5、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常见各类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6、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为一般类黄赌毒线索的,原则奖励人民币1000元;
7、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视情奖励人民币500—2000元。
8、公民提供举报线索帮助纪检、公安机关挖出黑恶势力背后“关系网”“保护伞”,视情给予必要奖励;
9、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属于涉暴力恐怖犯罪线索的,按照《乌鲁木齐市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市、区两级扫黑除恶专项办设立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线索举报奖励基金。

第九条  群众举报线索的具体核查单位负责对线索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效果进行评估,提出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报市扫黑除恶专项办审定。

第十条  市扫黑除恶专项办负责对群众举报线索具体核查单位提出的奖励意见进行审核,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审批后,定期发放一次奖金发放。

第十一条  由区(县)审核、认定的奖励事项,各区(县)扫黑除恶专项办应当在作出奖励决定三日内报市扫黑除恶专项办备案。

第十二条  举报人提供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申领。奖金发放过程中各环节信息不予公开。
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市扫黑除恶专项办在主流媒体上进行公布。匿名举报人应当与市扫黑除恶专项办通过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联系并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举报线索受理单位设专人受理群众举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凡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

 

乌鲁木齐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16日

 

高新区(新市区)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线索

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广辟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来源,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线索是高新区(新市区)范围内发现的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线索,主要包括: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
13、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具体范围指:
(一)纪检、公安等部门未发现或掌握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犯罪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路线;
(四)其他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纪检、公安等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或举报线索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六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高新区(新市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电话:区委政法委3633173,区纪委监委:3838815。信函接收地址: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A座高新区(新市区)政法委员会(收)。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线索核办部门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标准。
1、凡举报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犯罪线索直接破案,犯罪嫌疑人经人民检察院批捕并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起公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0元;
2、凡举报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线索直接破案,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奖励人民币10000元;
3、凡提供举报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抓获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4、凡提供举报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恶势力团伙头目、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抓获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5、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常见各类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6、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为一般类黄赌毒线索的,原则奖励人民币1000元;
7、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视情奖励人民币500—2000元。
8、公民提供举报线索帮助纪检、公安机关挖出黑恶势力背后“关系网”“保护伞”,视情给予必要奖励;
9、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属于涉暴力恐怖犯罪线索的,按照《高新区(新市区)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高新区(新市区)扫黑除恶专项办设立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线索举报奖励基金。

第九条  群众举报线索的具体核查单位负责对线索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效果进行评估,提出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报高新区(新市区)扫黑除恶专项办审定。

第十条  高新区(新市区)扫黑除恶专项办负责对群众举报线索具体核查单位提出的奖励意见进行审核,报高新区(新市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审批后,定期发放一次奖金发放。

第十一条  由高新区(新市区)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奖励事项,高新区(新市区)扫黑除恶专项办应当在作出奖励决定三日内报市扫黑除恶专项办备案。

第十二条  举报人提供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申领。奖金发放过程中各环节信息不予公开。
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高新区(新市区)扫黑除恶专项办在主流媒体上进行公布。匿名举报人应当与高新区(新市区)扫黑除恶专项办通过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联系并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举报线索受理单位设专人受理群众举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凡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新市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

 

高新区(新市区)委政法委
高新区(新市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2018年11月19日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

一、什么是扫黑除恶?
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四、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
通过三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是什么?
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

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工作的重点分别是什么?
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七、中共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考核评价方式?
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和政府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科学全面评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每年度进行通报表扬,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八、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三个“事关”)?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
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
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三个结合”是什么?
中共中央、国务院《通知》提出“三个结合”,即: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除黑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十、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致使黑恶势力逃避打击、坐大成势,违规违法为黑恶分子入党、当选基层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供帮助,参与涉黑涉恶企业经营、出资入股,干扰办案、为黑恶犯罪分子通风报信、袒护说情等。

十一、“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相比有哪些变化?
意味着在广度、深度、力度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彰显党中央除恶务尽,坚决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强决心和信心。

十二、何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直接责任人。

十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对象有哪些?
主要对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督导,并下沉至部分地市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涉及的重点案件,直接到县乡村进行督导。对中央领导同志批示或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进行重点督导。

十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指什么?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十五、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健之举是什么?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十六、“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十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综合施策“五项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幕后、治源头、强组织。

十八、三种涉黑犯罪类型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十九、九种涉恶犯罪类型
1、强迫交易罪
2、敲诈勒索罪
3、寻衅滋事罪
4、聚众斗殴罪
5、非法拘禁罪
6、故意毁坏财物罪
7、组织卖淫罪
8、强迫卖淫罪
9、开设赌场罪
除以上九种,加上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简称“9+4”类案件。

二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重点

两高、两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重点打击以下11类黑恶势力,同时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二十一、中央督导重点是什么?
即“六个围绕,六个重点”。
1、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2、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3、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4、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5、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6、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二十二、什么样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十三、什么是恶势力?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二十四、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二十五、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二十六、扫黑除恶“两个一律”的内容:
指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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