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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区纪委监委组织机构简介

   
      一、内设职能部门

       1、办公室
       
负责机关综合协调、对外联络、文秘、档案、财务、保密、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区纪委监委有关文件、重要文稿;督促检查领导批办事项、有关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同时履行政策法规研究职能,负责提出全区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规划、计划和立规建议;起草、修改全区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修改把关全区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负责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咨询答复、解释指导、立法立规后评估、备案审査、清理、编纂等;综合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协助起草重要文稿。

       2、组宣部(干部监督管理室)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负责区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及派驻(派出)机构的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会同组织等有关方面,负责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的提名、考察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办理区委管理干部任职前回复区委组织部意见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统筹协调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宣传工作等。同时履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职能,负责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等方面的情况;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有关纪检监察干部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

       3、党风政风监督室
       
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四气”工作;综合协调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党的问责等方面工作,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综合协调区纪委监委机关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综合分析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活动;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等。

       4、信访室
       
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归口受理对区委管理的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等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区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将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室;受理党员对区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区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指导纪检监察系统的信访举报工作。

       5、案件监督管理室
       
负责对监督检査、审查调査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査、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移交纪检监察室;统一受理区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分送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审查调査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等。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依规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事宜。

       6、第一纪检监察室(政治纪律审查调查室)至第三纪检监察室
       
主要履行依规依纪依法监督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区委管理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査联系单位党组(党委)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派驻(派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对适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第二种形态的,按程序提出处置意见;对适用第三种、第四种形态的,按程序进行审查调查;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做好巡察整改工作等。履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承办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可以办理派驻(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第二纪检监察室下设审查调查一科,第三纪检监察室下设审查调查二科。

       7、案件审理室
       
负责审理区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区一级党的组织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承办党员对区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区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区纪委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等。


       二、直属事业单位

       天山区纪检监察综合保障中心
       
协助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安全辅助性工作;承担纪检监察相关信息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工作;承担相关人员培训教育服务工作。


       三、派驻(派出)机构

       1、第一纪检监察组
       负责综合监督:区委办公室(档案局)、组织部(区公务员局)、宣传部(区新闻出版局<区版权局>、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区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老干部局、总工会、妇女联合会、团委、区委党校等单位。

       2、第二纪检监察组
       负责综合监督:政府办公室、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应急管理局、信访局、归国华侨联合会等单位。

       3、第三纪检监察组
       负责综合监督:政协机关、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医疗保障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科学技术局、科学技术协会等单位。

       4、第四纪检监察组
       负责综合监督:工商业联合会、财政局、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审计局、商务局(粮食局)、招商服务局等单位。

       5、第五纪检监察组
       负责综合监督:人大机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统一战线工作部、民族宗教事务局、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园林管理局等单位。

       6、第六纪检监察组
       负责综合监督:政法委员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网信办、天山区公安分局、司法局等单位。

       7、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
       负责领导区委直属机关各部门纪检委员的工作,审理机关设立纪检委员的党总支、党支部查办的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纪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审理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调查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完成区纪委监委、区委直属机关党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机构工作职责
      1、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含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领导班子,下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党政一把手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坚持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及时向区纪委监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督促驻在部门纪检监察组织履行好协助党组(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职责。
      2、经区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区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区委管理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科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指导驻在部门机关党委(纪委)审查科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科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3、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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