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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一、内设职能部门
区纪委监委机关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对外联络、文秘、档案、财务、保密、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督促检查领导批办事项、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提出全区纪检监察制度建设规划、计划等建议;起草、修改全区纪检监察制度;修改把关全区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负责纪检监察制度的咨询答复、解释指导、备案审查、清理、编纂等;综合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起草相关重要文稿;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二室、纪检监察三室。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负责机关、派驻(派出)机构的党群、思想政治、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会同组织部门,负责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的提名、考察工作;负责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办理区委管理干部任职前回复区委组织部意见工作等;建立干部廉政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负责机关、巡察机构、派驻机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统筹协调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宣传工作等;负责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等方面的情况;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有关纪检监察干部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四气”工作;综合协调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党的问责等方面工作,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综合协调区纪委监委机关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综合分析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活动;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归口受理对区委管理的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等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区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和各基层纪委监委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将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移交案管室;受理党员对区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区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指导纪检监察系统的信访举报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移交相关科室;统一受理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分送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审查调查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各纪检监察室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等;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依规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事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区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基层党的组织、纪检监察组织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承办党员对区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区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区纪委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直属单位
(一)纪检监察综合保障中心。协助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安全辅助性工作;承担纪检监察相关信息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工作;承担相关人员培训教育服务工作。
 
三、派驻(派出)机构
(一)第一纪检监察组。负责综合监督: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区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区委机要保密局(区国家保密局、区密码管理局)、区委党史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区总工会、区妇联、团区委等7家单位。
(二)第二纪检监察组。负责综合监督:区委组织部(区公务员局)、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区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区委老干部局、区委党校、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等8家单位。
(三)第三纪检监察组。负责综合监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信访局、区园林管理局等8家单位。
(四)第四纪检监察组。负责综合监督: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区委政法委员会、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区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服务管理局)、区归国华侨联合会等9家单位。
(五)第五纪检监察组。负责综合监督:区人大机关、区政协机关、区教育局(区委教育工委、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区医疗保障局、区科学技术局、区科学技术协会等8家单位。
(六)第六纪检监察组。负责综合监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区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区残疾人联合会、区工商业联合会、区红十字会等9家单位。
(七)机关纪检监察工委。负责领导区直属机关各部门纪检委员的工作,审理机关设立纪检委员的党总支、党支部查办的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纪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审理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调查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完成区纪委监委、区委直属机关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派出)机构工作职责。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含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领导班子,下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党政一把手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坚持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及时向区纪委监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督促驻在部门纪检监察组织履行好协助党组(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职责。经区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区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区委管理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科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指导驻在部门机关党委(纪委)审查科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科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督促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落实巡视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不承担驻在部门落实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的日常工作。推动驻在部门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依法对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领导班子和区委管理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及时向区纪委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会同驻在部门开展调查处置,强化监督职责。受理对驻在部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负责审查调查驻在部门非区委管理的科级及以下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涉嫌职务犯罪的,派驻机构可以与监委联合开展调查。受理驻在部门监察对象不服纪检监察组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按照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驻在部门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负责对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承办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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