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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议事规则

 

来源:高新区(新市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0-14 21:49:26 分享 阅读: 字号:

高新区(新市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以下称常委会、委务会)会议事内容和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委务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纪政务处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处理,干部人事的推荐、调整和奖惩等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常委会、委务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议事范围主要有: 

(一)中央、自治区、市、区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工作部署,以及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的传达贯彻。 

(二)本委年度(含阶段重要工作、重要会议)工作部署和总结,全会报告和全会决议(草案)。 

(三)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的分工。

(四)本委内设机构岗位职责制定或调整。

(五)本委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招录、选调、推荐、交流、奖惩、辞退等。

(六)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纪党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需要常委会、委务会集体讨论的事项。 

(七)讨论研究本委重大经费开支。

(八)向区委、上级纪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以及向区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群团组织通报的重要工作。 

(九)代区委起草的重要文稿、区纪委、监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十)其他应由常委会、委务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急需处理的,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凡召开常委会、委务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纪委常委和监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六条  召开决策性的常委会、委务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由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碰头会议研究确定;或由副书记(副主任)提出建议,由书记(主任)或书记(主任)碰头会议研究确定。 

(二)准备材料。书记(主任)碰头会议确定的议题,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的上会材料。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上会材料)须提前用书面送达或其它形式通知应到会人员(涉及案件、考核、人事等事项除外)。 

(四)充分讨论。常委会、委务会由书记(主任)或书记(主任)委托的副书记(副主任)主持。根据议题需要,可由主持人或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介绍情况,然后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过程中,主持人可提出探讨性的意见和看法,但必须在听取其他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如果不是紧急情况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审议。涉及案中干部人事等重大事项应进行表决。 
表决可以采用记名、无记名投票、口头、举手、书面等形式,应将每位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

(六)作出决策。决策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常委会、委务会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议项表决通过后,由主持人宣布最后结论,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七条  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对常委会、委务会的决定、决议或通过的工作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常委会、委务会原决定的,可建议书记(主任)提交下次常委会、委务会讨论。在常委会、委务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坚持执行集体决定,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第八条  严格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常委会、委务会的秘密内容,包括会前、会后有关材料的安全使用和保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委务会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必须报告书记(主任)或副书记(副主任),可由书记(主任)碰头会议研究暂作决定;仍来不及的,经书记(主任)或副书记(副主任)同意,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可根据有关党内法规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委务会报告。 

第十条  不是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的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负责记录。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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