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申诉工作程序如下:
1、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原批准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承办。对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
2、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3、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
4、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5、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6、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将申诉人的意见以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上一级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决定。
1、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原批准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承办。对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
2、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3、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
4、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5、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6、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将申诉人的意见以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上一级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