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磨沟区城市管理局干部汉珍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欺瞒组织违法超生且不报告重大事项;置请销假制度于不顾,弄虚作假,伪造医院证明长期休病假,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汉珍撤职处分,降为专业技术岗十三级,收缴其13个月的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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