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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纪检监察干部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备制度

 

来源:乌鲁木齐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0-29 16:34:04 分享 阅读: 字号:

乌鲁木齐市纪检监察干部
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备制度
 
根据自治区纪委监委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干部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备制度的通知》(新纪办发〔2018〕72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请(休)假及外出报备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报备程序
1﹒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市委巡察办、巡察组负责人,市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各区(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纪工委书记,市直机关纪工委书记,乌鲁木齐职业大学纪委书记,市属国有企业纪委书记离开乌鲁木齐,应填写《乌鲁木齐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备表(一)》报市纪委监委组织部,经委分管领导审核、报委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外出。
2﹒市纪委监委机关副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和各厅部室、两中心、副职、事业单位正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副职,市委巡察办副职,各区(县)纪委副书记,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纪工委副书记,市直机关纪工委副书记,乌鲁木齐职业大学纪委副书记,市属国有企业纪委副书记离开乌鲁木齐,应填写《乌鲁木齐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备表(二)》,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市纪委监委组织部,经委分管领导审核、报分管副书记审批后方可外出。
3﹒市纪委监委机关、市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市委巡察办,事业单位干部外出乌鲁木齐,应填写《乌鲁木齐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备表(二)》,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市纪委监委组织部,经委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外出。
4﹒参加“访惠聚”驻社区工作队的干部,出发前应填写《乌鲁木齐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备表》。到岗后,正常探亲休假按照市“访惠聚”办有关要求请(休)假,不再填写《乌鲁木齐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备表》。
二、报批报备要求
1﹒上述干部外出须提前3天履行审批报备手续。个别因紧急情况需立即外出的,应先按程序口头审批报备,一般24小时内补办书面审批报备手续。未履行审批报备手续擅自外出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机关各厅、部、室、两中心,市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市委巡察办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期间,要指定在家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
3﹒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将对落实情况随机抽查、每月检查并定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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