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纪委监委机关周例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机关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前瞻性,确保自治区纪委、监委和市委各项部署要求规范有序贯彻落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周例会工作制度是委领导全面掌握机关工作动态重要方式,是各部门加强交流学习的互动平台,是推动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会议时间。周例会原则上坚持每周一上午10:30召开,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通知。
第四条 会议形式。根据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各副书记、副主任分别主持召开所分管部门周例会,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协助副书记、副主任工作的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参加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召开的周例会。副书记、副主任因公出差时,可指定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主持召开会议。
第五条 会议内容。传达学习自治区纪委、监委和市委重要决定决议和会议精神,通报重要事项;各部门负责人汇报本周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下周工作计划;分析总体形势,研究解决问题,安排部署下一周主要工作;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各部门每周五下午18:00前,将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的周例会汇报材料电子版发送办公厅文秘处,由办公厅文秘处整理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经委领导签发后印发机关各部门。
第七条 工作例会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抓好落实。办公厅文秘处负责对会议安排的重要事项进行督查,并向委领导反馈情况。
第八条 工作例会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为主,重点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参会人员须按时参加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委领导请假。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